为了保障安置房买卖交易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原始业主房产证办妥之后再进行房屋买卖以及过户相关手续的办理;
其次,当双方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合法有效的交易公证书订立工作;
再次,购房者在决定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前,应该慎重考虑;
最后,在签署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将房产转移登记与交付房屋的具体日期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卖方的配偶共同签字确认。
此外,我们还需要警惕“一房多卖”现象的出现,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