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售房屋合同应详细注明如下事项:
(一)明确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者法人的名称以及其居所的具体信息;
(二)详述合同中的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需明确房屋所在的精确地理位置,包括地址信息、建筑面积、占地范围、房屋内部装修及其配套设施的具体情况等;
(三)详细规定租赁的特定使用目的。
一经确定租赁用途后,承租方不得私自更改,更不得以租赁的房屋用于任何法律禁止的活动;
(四)确立租赁的有效期;
(五)明确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
(六)明确房屋维修保养的责任归属;
(七)明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