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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那么担保贷款有哪些类型呢?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一)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二)抵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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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指的是借款人有提供担保才有发放贷款金额的贷款方式,最常见的担保贷款就是抵押贷款,那担保贷款流程怎么走呢?
1、个人申请个人申请担保需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2)经济实力证明:房产证、按揭合同、借款抵押合同、存单、存折、有价证券、个人收入证明、家庭月收入证明
(3)个人情况证明(有则提供):毕业证、职称证、工作证(明)、荣誉证书、职务说明
(4)家庭情况: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末婚证、离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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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往往被要求提供担保,而此时提供的担保通常是价值比较大的物品,如房产、汽车等等。这通常就被称为担保贷款。那么担保贷款如何办理呢?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鉴定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定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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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向银行申请贷款还是想一般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此时都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担保贷款具有一定的风险的,当事人一定要慎重考虑。那么大家知道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吗?
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
债权被悬空。
2、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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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由于资金紧张要进行贷款时需要对其进行担保,担保贷款在法律上由明文规定,很多人不知道担保贷款的规定以及一些注意事项而去盲目的去贷款,下面为您解答担保贷款注意事项。
1、保证贷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政府或者国际经济
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
提供保证。《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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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提供的贷款数额较小,至于这个较小的数额是多少,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而现实中,这个小额担保贷款也不是人人都能借的,那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都有哪些人呢?
(一)创业者个人。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
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
生、刑释解教人员。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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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倘若您面临着无法偿还由保险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负担,以下步骤或许能够助您渡过难关:
第一步,毫不犹豫地与贷款机构取得适时的沟通交流。
一旦您察觉到可能难以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欠款,务必立刻主动联系相关贷款机构,共同商讨还款事宜,这样能够防止在贷款逾期之后才开始行动。
紧接着,您可以尝试申请延期还款或是进行分期付款。
与此同时,与贷款机构进行商谈,探讨能否对还款计划予以调整,或者适当给予还款期限的延长,降低每月负担的还款金额。
此外,您也可大胆尝试向亲朋好友请求援助。
若贷款数目颇为庞大,不妨考虑向家人家属、血亲至交或者朋友借贷,共同分担还款压力,但务必要保证准时还款,以免波及自身的信用记录。
最后,您可以利用个人持有的资产作为另一种途径。
比如考虑出售或租赁部分闲置财产,如房产、库存商品或机械设备等来筹措资金用以偿还贷款。
另外,如果您是从保险机构获得了借款,那么可以尝试申请减少本金结余的方式来偿还,尽管如此也许会使得您的保险保障额度有所降低。
假如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或者您的财务状况始终处于恶化之中,那么法律途径也许是您亟需采取的行动。
这一步骤可能涉及到向法院提出诉讼,强制贷款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在此之前,实在困惑不解的情况下,请教律师的意见也是一个理智的选择,以便剖析案件的本质及其潜在解决方案。
总的来说,及时完成以上所有步骤,既能保护个人信用记录不受损害,又有助于维持将来的财务稳定。
在执行这些步骤时,请务必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长远财务规划谨慎行事,从而避免陷入更深层次的财务困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若抵押物遭受债务人处分,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其价值,或提供与其减少价值相等之担保。
若抵押人无法履行此项责任,则抵押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其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倘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未签订相关契约的一方无需承担起任何担保义务。
然而,若涉及到对外提供担保的负债,且此种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所需,尤其在无配偶双方签署的前提下,这种情况便会有所不同。
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担保债务到底应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还是仅限于某一方个人承担的义务。
若是在平等、公平且忠实的原则基础上,由婚姻双方共同签署了担保协议,那么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体,他们都必须对这份担保责任负责。
反之,若该项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以其个人的名义,独立承担债务而产生的权益,那么这笔债务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来进行处理和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若涉及到债务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其一为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其二为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前者来说,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假如您们的共同资产无法完全清偿这项债务,或是双方分别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来支付,那么应当经过你们的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达成协议,便需提交至法庭,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形作出公正裁决。
而针对个人承担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人自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当工程质量产生事故时,项目经理将面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五年内不许注册等重大责任。
在建筑工程签订合同之后,其性质便转变为承揽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承包方雇佣的员工出现任何不利状况,则应由雇主来承担相应责任,也即承包方需独自承担责任。
然而,如果因为发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止修建、放慢铺设速度,那么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以弥补或降低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延迟、货物运输受阻、机械设备转移困难、原材料及构件积压过多等方面的损失以及一切实际产生的费用。
若承包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得建设工程在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承包人需要对此负责,进行损坏赔偿。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会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遭受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且社会影响力恶劣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导致仍处于使用年限之内的建筑工程无法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