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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职工在异地获得新的工作单位接收且满足公积金转移的各项条件并且所需材料完备之时,可以向本市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其在本市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往异地。 在办理转出业务过程中,必须保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信息均完整且准确无误,同时账户应当处于封存状态。 如果职工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存在缺失或者错误现象,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于我们进行个人信息的修正和完善,然后才能继续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对于已经成功转往异地的情况: 只要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完整准确,并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完成了账户封存手续,那么他们就可以在异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向当地中心提出申请,请求将在我中心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该中心。 在此过程中,我中心会通过接续平台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协助服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