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律师 最近回复:
(一)当同一房产有多个抵押债权人时,要先查看抵押登记情况,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若登记顺序相同,就按债权比值清偿,且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二)执行房产所得价款,先支付执行过程产生的费用,再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如果房产拍卖款还完抵押债权有剩余,这部分钱归抵押人;若不够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抵押权人可继续找债务人要剩下的钱。 (四)若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要先满足这类权利,再分配抵押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值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