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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您接到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的要求,请前往进行笔录调查。 如若未能遵守这一要求,有可能会受到警方的强制传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令,当公安机关需要传唤涉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人进行调查之时,需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批准,方可用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于现场发现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件,方可进行口头传唤,同时,在询问笔录中必须对此予以明确记载。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传唤的手段。 对于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地点,或者至其居住地进行审讯,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即为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传唤程序具体如下: 1.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传唤,由负责执行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上报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具《传唤证》。 2.负责执行的执法人员须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手中; 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3.对于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逃避传唤的情形,经领导审批许可,公安机关将依法实行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至案后,必须及时进行审讯查证。 传唤时长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 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则其传唤、拘传的时长不得超过24个小时。 5.若当场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执行的执法人员可口头传唤相关责任人。 在宣布口头传唤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对方解释传唤的原因,并将口头传唤的情形详细记入讯问笔录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