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醉酒驾驶人员所进行的抽血检查,并不构成一种典型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乃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特定相对人的财产权或人身自由予以临时性限制或者剥夺的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抽血检验一事既非对人身自由施以暂时性的限制,亦非对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进行暂时性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