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级工伤的赔偿事宜,具体的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所需的费用应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其次,在员工因伤停工期间,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受到任何影响,仍将由雇主予以支付;
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为受伤员工提供18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此外,对于那些因伤无法继续从事原有工作的劳动者,每月还需向他们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60%的伤残津贴;
最后,当员工与雇主解除劳动关系时,他们有权依法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