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部门针对企业采取的命令暂停生产和营业的决策无疑地属于一种行政处分,而非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
这项决策实际上就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者施加的一种惩罚性的限制,它旨在命令违法行为者立即中止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这无疑是一个客观上减少其应得利益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其实行处罚的具体实施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