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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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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1459人看过
导读:因工受伤属不属于工伤?并不是所有因工受伤的情形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工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一、因工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并不是所有因工受伤的情形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是认定工伤最为典型的情形,除此之外,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因从事预备或者收尾工作而受伤;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内受伤害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还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三、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工会组织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即便超过1年申请期限,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被耽误的时间也可以予以扣除。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因工受伤属不属于工伤?如果简单的认为“因工受伤”就属于工伤的话,往往就是忽略了一些特殊情况。因为有些情况下,虽然劳动者受伤确实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但可能是由于劳动者自身醉酒工作或者有故意犯罪的情况,那么此时也不能认定为工伤。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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