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熟知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在分配逝者的遗产时,必须首先支付所有已产生的负债,随后方可实施遗嘱赠予,唯有在此基础上,方能进行遗赠的执行。
换句话说,除非各项债务均已完成清偿且资产仍有盈余,否则无法进行遗赠。
当遗产的价值无法满足整个债务数额时,遗赠的执行将被暂停。
在决定实施遗赠之时,首先需要动用遗产来偿还逝者生前拖欠的税务款项及其他债务,待这些款项全部结清后,假如遗址仍有余额,才可以依法执行遗赠。
同样,倘若在遗赠开始执行之后债权人得知到了逝者离世以及遗产已经被分割的事实,他们有权提出请求,要求接受赠予的受益人将多余的遗产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