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单方面提出离婚请求的诉讼案,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通常需要花费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乃至十五个月不等的时间来完成离婚流程。
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话,诉讼的结束日期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确定下来;
而若使用普通过程进行审理,则最终裁决的日期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确定。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若涉及到上诉的情况,上诉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2、当人民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其审理期限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确定下来。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
如仍需延长,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在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其审理期限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确定下来。
4、对于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完成审理并做出裁决。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5、对于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完成审理并做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