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用的各种具体标准,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植于本土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周全考量后制定出来的,此项规定具有相应约束力,拆建单位务必要严谨遵守,严禁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和调整。
首先,有关房屋补偿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被拆迁建筑物所有权人因为此次拆迁而遭受的实际经济利益损失。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该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与使用时间长短等因素来划定档次,并依平方米价格为计价基础进行综合计算。
其次,对于周转补偿费用,起实际作用在于对因拆迁导致安置困难的被拆迁房屋住户进行及时的援助。
具体来说,这部分资金将按照被住户的人口规模,分月给予相应的补贴,以便他们解决临时居住问题或者自行找到合适的临时住所。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设立,旨在通过这种方式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踊跃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去,或者自觉放弃一些不必要的权益,从而促进拆迁进程的顺利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