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中,无疑是后者更为优越。
劳务合同更多地侧重于反映主体双方的自愿自主性,这源于双方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洽谈后达成共识的结果,因而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国家干预力度相对较轻;
相比之下,劳动合同除了承袭前者的自主特点之外,更有相当大的部分体现出国家的强有力干预。
例如,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合同的签订规程、雇主所承担的各项义务、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措施、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合同的解约方式等方面均做了专门且详尽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对劳动者的特殊关照得到了具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