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依法缴纳物业费用,绝对有可能面临司法诉讼的风险。
首先,依据相关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已经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过多次催缴,然而,业主仍然没有任何正当合理的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或者尽管物业公司已给予充分时间进行催告,但业主仍然未能在该段合理期间完成缴纳,那么在此情况下,若物业服务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请求,原则上都会得到相应的支持。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仅仅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范围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保养、清洁以及相关秩序的管理与维护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同时也是业主交付物业费用的契约关系。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或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有关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相关义务,在这种情形下,业主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实体寻求民事赔偿,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
因此,不论是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完全履行服务期的约定,还是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这个行为都有可能受到守约者提起诉讼的追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