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主要归纳为如下六大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夫妻中的一方对于离婚持有明确并实际实施了过错的主观心态和具体行动;
其次,这一方所采取的行为不能违背法律法规上的规定;
第三点,针对离婚的受害者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接下来,要求行使权利的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或伤害;
最后,过错行为与造成受害方的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充分且明显、可以判断的因果关系,同时也需满足法律明文设定的相关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