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分开时间长短,均无法自然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仅存在于两种途径之中——即通过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的协议离婚手续;
以及向特定的司法机构申请离婚诉讼。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双方由于情感因素所导致的长时间持续性分居达到了两年之久,在此情况下,经过法庭的调解仍然无法达到效果时,则可以依法判令两人离婚。
3.当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可首先由相关组织介入试图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或未能达成协议,即可通过向特定的司法机构申请离婚诉讼来实现。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针对此类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倘若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难以调和,那么法院将宣告调解失效并允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