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维修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可予以退还,然而其具体操作需要遵循多重前提条件。
如若该房产整体或局部因故毁损、消亡,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物业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将被重新分配如下:
首先,由该物业的各单独住户的账户中,取得剩馀未使用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
其次,若原销售房产单位尚存在并拥有缴存的住宅专门维修资金帐户,该剩余金额将全数归还给销售企业单位;
最后,若遇销售单位已不复存在的情形,则按销售单位的财务归属关系,将该部分住宅专门维修资金上交给相应级别政府的国有财物部门进行保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