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畴,现已有着明确且具体的构架设定:
首先针对多种通过识别建立的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矛盾纠纷;
其次对于因为签订、执行、调整修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产生的纷争;
再次涉及到在处理解除员工职务、开除、辞退和辞职、离职过程中所引发的冲突;
进一步包括了由于工作期间的安排、休假休息政策、社会保障实施状况、福利待遇、培训机会以及与之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的争议;
最后也涵盖了在劳动报酬支付、工伤诊治费用、经济补偿金索求乃至赔偿金支付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