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劳动者月工资的计算方法,需以劳动合同解除或停止前的十二个月为参照范围,计算出该时期内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若劳动者当月工资显著超出用人单位所在直接管理辖区,即直辖市以及设立行政部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公开发布的本地域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之上者,对于此类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将按照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总额执行;
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对补偿金的给付期限最多设定为不超过十二年的时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