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当事人拟定合同时,不仅可以采取传统的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及传真等显而易见地呈现交易条款和内容的形式,还可以选择更为新颖的口头或其他无法直接印刷的形式。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技术能以实体化的形式呈现所载信息且可随时查阅调取,则此类表示方式同样算是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