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非全日制雇员与其所属的工作单位存在合法的劳资关系,并且在工作过程中罹患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疾病或受到类似伤害,那么这名雇员有权享受由用人单位以及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这部分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而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相应支付。
当遇到这种情形时,如有必要,应当先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支付责任,待日后用人单位有能力偿还后,再行分毫不差地归还给工伤保险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