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用人单位就工伤问题进行协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如若用人单位未对员工遭受工伤进行申报认定,那么在此期间所产生的诸如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将悉数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其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员工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工伤认定程序,此时员工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款;
再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若员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某项伤害属于工伤范畴,而用人单位却持相反观点,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立场的责任;
最后,若用人单位已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在协商工伤赔偿事宜时,仅能涉及到以下几类项目:
即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五至六级伤残人员的津贴补贴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然而,若用人单位并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他们必须支付所有的工伤赔偿款项,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会先代为垫付,随后再向用人单位追偿。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