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总和不能超过12个小时;
当案件的情况特殊且重要,需要采用拘留或逮捕等更为严格的手段来处理时,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也不可超过24个小时。
此外,我们不能以单次或者多次连续传唤或拘传的方式,来代替正式的拘留或者羁押,这势必会侵犯到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确保被传唤或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能够获得基本的膳食以及充分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