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涵盖范围颇为广泛,包含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开支以及医疗费用等等诸多方面。
换句话说,抚养费即是父母或者其他对于未成年人具有抚养责任的监护人,为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及发展,而负担的生活、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
从法制角度理解,我们所说的抚养费,实际上就是当这些监护人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的时候,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经济支持。
抚养费的变更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即增加、减少以及免除。
抚养费的增加通常是由子女在特定情况下提出的,例如,由于物价的波动导致原有的抚养金额度已经无法满足子女的日常生活需求;
或者是子女升入更高年级,需要更多的教育支出;
再者,如果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
或者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出现大幅度增长,使得子女与其生活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等等。
与此同时,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减免抚养费。
至于抚养费的减少,则主要是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经济状况极度困难,无力按照原定金额支付抚养费,然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却能够承担起子女大部分的抚养费用,此时,给付一方就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