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仍处于试用期期间,而公司却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时,法律规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公司需按照员工在公司内部服务的年限来确定补偿金额。
若员工在公司的工龄达到或超过一年的时间(整年),那么他将获得等同于他每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然而,若员工的在岗时间仅有半年以上但未满一年,则可以视为一年的工龄来计算补偿金额。
至于对于那些在公司任职未满半年的员工,他们将被赋予半个月薪酬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果员工每月的工资超出了公司所在地所属直辖市或者设立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向公众公布的本地域去年在职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那么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也会随之调整为与之相当的标准。
同时,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员工的情况,给予其宣告经济补偿的年数最多不得超过12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