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与带薪年假的相关法律条款:
首先,关于试用期方面,根据本法规,对于劳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雇佣关系,双方不得设立试用期。
另外,若劳动合同期限低于一年,那么试用期最长只能是一个月;
对合同期不到三年的劳动关系而言,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合同期限达到或超过三年,那么试用期则不可超过六个月。
其次,每次劳动者包含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内的累计工作年限如果达到了一整年,即享有五天的带薪年假福利;
若累计算工作时长超过十年,将额外获得十天的带薪年假福利;
至于累计工作二十年及以上者,更可享受到十五天的带薪年假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