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领取时限如下所示:
1.如若失业者在失业之前的工作单位与其本身在过去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已累计达到满1年却尚未达5年的程度,那么其有权享受到的最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则是12个月;
2.倘若一位失业者的社保累计缴费时间能够达到满5年但尚不足10年的水平,那么他/她将有资格获得最长为期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如果一位失业者在过去的社保累计缴费时间已经超过了10年,那么他/她将有权利享受最长为期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