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户外进行工作时因高温条件而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首先,若当日环境温度达到了40摄氏度或以上的水平,那么应该立即停止进行当前一天的户外露天工作项目;
其次,若环境温度仅位于37摄氏度到40摄氏度之间,雇主要将整个工作日内劳动者在户外露天工作的总计时间控制在6个小时以内,且连续进行工作的时间也不得超过国家相关规定中所划定的上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