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然享有离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中国的劳动者们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方可正式解除了与他们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当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时,只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实施了专门的技术培训,他们也可以和该名劳动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以便约定服务期限。
针对违反此项服务期规定的劳动者,按照双方的约定,应当支付给用人单位相应的违约金。
但需注意,违约金的数目不能高于用人单位实际给出的培训费用。
同时,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有可能超过其服务期尚未完成部分所应分配的培训费用,也是极其不合理的。
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时,并不妨碍依照正当的工资调整机制来提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