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相关当事人能够出示充分的证据,明确表明雇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通过转移财产或逃避行为来逃避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或者是虽然具备经济能力却故意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致使员工工资资总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且经由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责令支付后仍然未能支付的话,那么该用人单位便依法构成了“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罪”。
至于更详细的法律细节和适用范围问题,还请当事人正视现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核实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