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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企业与被赋予保密职责的人士签署保密协议之际,此种行为通常为有偿的。 在此过程中,如双方曾有所约定,则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并无具体约定,则需依照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支付。 此外,对于那些已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且严格遵守相关约定的劳动者,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亦可根据约定进行支付。 然而,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仅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却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当劳动者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同样地,如果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既规定了竞业限制又包含了经济补偿条款,那么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在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之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通常会与掌握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可能会将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概念相混淆。 事实上,竞业禁止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众多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前往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从而降低劳动者泄露、使用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