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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因饮酒过量而引起的死亡事件中,倘若同席的其他酒友存在以下几种行为表现,他们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是强制性的劝酒行为。这包括在饮酒的过程中采取强制手段进行劝说,例如采用野蛮的方式往对方口中灌酒,或者以言语威胁、恶意刺激对方,甚至是逼迫对方必须饮下等。在此类情况下,只要每个人都能明确感受到这种强制性的劝酒行为,那么劝酒者就应该为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起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明知道对方已经患有某种相关疾病或者无法承受酒精的影响,仍然坚持劝其饮酒的话,那么在饮酒后由于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乃至死亡的情况发生时,劝酒者也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最后,如果在饮酒结束之后,未能将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安全地送回家中,那么同样也会被视为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