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过程中,若雇主未提供必要的印章配合,导致无法完成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其他相关流程的,工伤工人及其近亲或是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的第一年内在事发地或以职业病认定地为基准,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随后,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争取相应的工伤赔偿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