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现行劳动法规,兼职形式的工作被认定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范畴。
纵观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言,其拥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而雇佣方亦需遵守在劳动者辞职后支付其全部工资的义务,无权设置任何形式的工资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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