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将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消费;
其次是使用已宣布失效或过期的信用卡;
再者便是假借他人名义申请并实际使用的信用卡;
最后就是通过恶意透支的方式来实现对他人财产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通常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未遵守使用限度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还款,而且经过发卡行的两次通知和催讨后,超过三个月仍然不肯归还,那么这种情况就符合了刑法第196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