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正式签署劳务合同时起的第30个自然日起,需严格依照法规规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服务。
此处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以下五项基本内容:
即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以及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类五项保险项目的购买,乃是用人单位应尽之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所在,且必须以强制性手段确保为每名员工落实购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