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涵盖了以下几类:
无法进行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地上附属设施,以及由于搬迁导致损失的机器设备所产生的经济补偿。
2.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既包含实际经营期间的损失,同时亦可视情况对预期经营期间的潜在收益或损失给予适当考虑。
3.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搬迁前期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在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解聘员工的补偿费用等。
4.第四部分为基于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费用,其中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