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在注销之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内部清算工作,此过程中所有的资产都理应首先用于结算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以及必要的医疗、工伤补助、抚恤金等款项。
此外,对于那些待还款项,如涉及到职工们应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他们的补偿金等等,也需要沿用同种原则进行偿还处理。
只有当上述各项资产得到了妥善的分配之后,才能够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