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例的规定,无论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子女均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如若有一方未能切实履行此项责任,则构成违法行为;
倘若当事人未支付适当的子女抚养费用,可通过提起诉讼等途径,请求法院采取具有强制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在离婚之后,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承担相应比例或全额的抚养费用。
具体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在此前提下,子女在必要时刻仍有权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有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过程中,若由女方负责抚养子女,则其无需提供过多的证据支持。
例如,在法庭审理阶段,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女方即可当场提出进行亲自鉴定的请求。
若男方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如有证据表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则可据此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法院将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用。
此外,若男方曾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过一段时期的抚养费用,则转账凭证亦可视为间接证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