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哺乳时期的女性员工而言,倘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条款解除与其之间的雇佣合同,则这种行为实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这些女性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的损失金额。
具体来说,这笔赔偿金的具体金额应当为经济补偿的二倍之多。
而经济补偿方面,将以该名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具体年限作为衡量标准,每满一年便可得到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以此类推。
若员工工作未满六个月,将按照半年来计算经济补偿;
反之则参照公式中不足六个月的情况。
此外,如果员工每月的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有行政区划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按职工月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准来计算,并且其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至于“月工资”的概念,是指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先的十二个月中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处于哺乳期间的女性员工,有以下几种情况发生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其并不符合录用标准;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的伤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对原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产生严重影响,或者遭到用人单位指出后,依然拒绝改正错误的情况;
(5)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项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情形使得劳动合同无效;
(6)被现行法律所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士。《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