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设定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人均耕地面积未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单位、自治州级行政单位以及不设区的市级行政单位和市辖区为例,以下同),按照每平米10元至50元的标准征收;
其次,在人均耕地面积介于1亩与2亩之间的地区,则将按照每平米8元至40元的税率进行征收;
最后,倘若该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已经超过2亩,但仍未达到3亩的水平,则按照每平米6元至30元的税率实施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