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所带来的安置房,对于那些需要改善经济状况的人来说,将其出售或者变现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当安置房的使用年限达到五年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此类住房便可转变为商品住宅性质,从而具备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资格。
然而,关于如何具体实施这一过程,还需视当地政府的用地指标而定。
因为有些安置房即便已经过了五年的期限,仍无法实现上市交易。
拆迁补偿依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其中,房屋赔偿标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其具体补偿金额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的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则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作为基础,计算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