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在未经员工同意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事宜来说,具体措施如下所示:
第一种情形是,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下,企业应按照其所在地区的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其次,因为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关系、或由于员工无过错行为造成企业能够合法地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者因为企业因经营困难选择经济性裁员时,企业也应当根据员工在此期间内工作的年数计算,并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
最后,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过失导致企业进行了非自愿性的辞退行动,那么企业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